与火电水电项目相比,新能源电力项目具有独特之处,因此,在融资模式上也有更多创新空间。
一、境外新能源电力市场三大特点
相比境外传统电力项目,新能源电力项目具有以下三个突出特点,对其融资模式构成重大影响:
2018年,中国央企T集团下属专门从事境外电力项目建设的C公司,在中欧某国中标的某光伏项目即采用了卖方信贷的融资模式。该项目为C公司“以投带建”在该国成功中标的首个新能源电力项目。C公司通过香港子公司在当地设立项目公司,作为投资者持有光伏电站发电牌照,负责完成并运营光伏电站。而C公司在境内注册的C1公司,则作为工程总承包商,与项目公司签署EPC总包合同,负责项目建设。该项目整个建设周期仅为18个月,经与当地金融机构接洽,C公司了解到欧洲当地银行可以在项目COD后提供长期项目融资,且价格较为低廉;但在项目建设期,由于C公司首次进入该国新能源电力市场,当地金融机构担心其建设能力,不愿提供建设期贷款。 在此种情况下,C公司决定对C1公司提供担保,自境内金融机构申请卖方信贷融资,用于项目垫资建设;待项目COD后,再由当地项目公司申请欧洲当地银行中长期项目融资,届时再一次支付C1公司工程款,用于偿还境内卖方信贷。由于C公司在境内合作银行具有较为充裕的授信额度,卖方信贷期限又较短,合作银行迅速为C1公司安排了本笔融资,解决了项目建设期内的资金缺口。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上述卖方信贷融资模式中,由于借款企业是工程总承包商,其在工程总承包合同下具有设备出口安装的义务。而就设备采购及出口部分而言,其作为货物贸易出口企业,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号)的规定,可将该部分成本支出对应的国内卖方信贷融资结汇使用,支付给境内设备供应商。正如上文所述,由于新能源电力项目中设备采购金额占比较高,该部分融资允许结汇,帮助融资企业以欧元或美元进行融资再以人民币支付,变相提前“收回”外币货款,有助于在融资币种利率较低时降低企业实际财务成本,同时规避汇率风险。 |
典型案例 黑山共和国第一座风电站——Krnovo风电站,即为欧洲复兴开发银行贷款支持的项目;而在该国第二座风电站Mozura风电站融资安排中,涉及政府担保的直接协议以及购电协议等重要法律文件,即参照Krnovo风电站协议进行编纂,从而成功实现了中资银行组织国际银团融资。 |
在乌克兰某风电项目中,即采用了ABLoan的模式安排融资。2017年6月,乌克兰新电力市场法(第4493号法令)生效。该法出台背景为乌克兰寻求融入欧盟能源市场,根据能源类型、装机容量以及商运日期确定了新能源电站对应的长期固定电价(Feed InTariff,FIT),电价以欧元为基准,每季度调整格里夫纳兑欧元的基准汇率;购电协议(PPA)中规定,新能源电站所发电力(除厂用电外)可全额并网,并允许贷款银行拥有介入权(Step-in Rights),也可在争议发生时寻求国际仲裁,从而有效增加了乌克兰新能源电力项目的可融资性。 在此背景下,欧洲复兴开发银行与乌克兰当地的S风电项目公司签订贷款协议,并与其他融资银行签订B类贷款参与协议,共同为项目提供项目融资。参与B类贷款的商业银行,能够同时受益于欧洲复兴开发银行在乌克兰的各项特权及豁免权,从而大幅降低了包括外汇风险、征收风险和战乱风险在内的国别风险。事实上,由于乌克兰近年来政局不稳,如无欧洲复兴开发银行这样的多边金融机构介入,仅凭商业银行为该项目落实融资安排是极为困难的。ABLoan这种独特的银团融资安排,为商业银行参与境外新能源电力项目融资拓宽了渠道和路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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